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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国际老师喊做单背后秘密不可告人!沪深300亏损是圈套!

[童言无忌] 已有 61 次阅读  2019-08-01 13:46   标签ZDL国际  IF1908  沪深300 

近日,律法先锋收到一位难友求助。他原本就是一位投资爱好者, 偶尔一天加上了一个陌生微信,不断向他推送投资建议! 突然一天又拉他转到一个直播间里面,有老师接着带单做沪深300,由助理推荐ZDL国际平台上入金开户!谁知这竟然是噩梦的开始?



▼以下受骗经历经由律法先锋撰写整理,经得投资者同意后发出!如果你觉得跟你的经历类似,请立即止损!尽快来咨询律法先锋(V;2282821540)(Q; 3509179035)


包先生说:在2019年7月一个陌生的微.信加了我,并备注是平安证券的投资顾问。我就同意了,这让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来才知道是ZDL国际平台的托。


开始的时候他说他们是为了回馈广大股民,会给我发送一些短线交易策略和大盘走向。我也没有怀疑,过了几天开始问我持有哪些股,仓位情况说是可以帮我找专家免费的分析。


分析了之后,就给我了一个直播链接,刚开始给我们分析股票,推荐股票。解套什么对我们无微不至。


偶尔还晒出他在中浮操作的盈利截图,待我们与他沟通中慢慢产生了信任,便说要解散该群。重新建立个新的粉丝群,并且去ZDL国际操作沪深300带我们赚钱。


如果不去的就会被踢。后来大家在他们内部人员(大多数都是他们自己人ZDL国际)的煽动下,大多数群里的客户和我也找他们开了户入金操作。


刚开始我还不敢入太多资金。入了3万美金操作试了试,每天都有盈利千把块


后头老师就催促我加金,这样利润翻倍。不加金就不带{MOD}作等等。在他的威逼利诱之下,我就继续投入5万美金。


于是就开始大幅度亏损,赚小单,亏大单。完全感觉就是他们能把控的!


亏损严重后又天天催促我继续投入资金,并承诺带我把之前的亏损赚回。由于亏损过多,我抱着想赚回来的心态,又投入了3万美金!最后亏损剩到几千美金!


问带单老师怎么办,并说他这个东西不正规,存在严重的违规,便与我不在联系!


之后明白这完全是平台在和我在交易,平台并没有受到任何部门的监管,从一开始我就被他们一步步的欺骗,导致前前后后一共亏损将近10万美金!



然后我就去公安局报警,把我的情况一说,公安队长说这种骗局都报道过多少次,你还能上当。最后公安队长让我把材料准备下,在去立案。


同时公安也说可以在网上找一些专业正规的维.权团队一起处理,双向进行,这样成功率会大些!在我准备材料的同时,同时也在网上查询,经过多方筛选


看到律法先锋维.权的成功案例(Q;3509179035)(V; 2282821540)跟我这完全就一样,我觉得他们比较靠谱一些,最后选择让律法先锋帮我进行维.权。


签署民事委托协议后,又经过接近7天的不懈努力下,ZDL国际平台客服主动电话联系我,表示愿意就我所亏损本金的问题进行和解,愿意赔付我所亏损的资金!


在我签署和解协议后的当天(2019年7月31日)下午6点多,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把我所亏损的10万美金转入我在该平台开户的银行卡内。


律法先锋讲解—如果遇到黑平台,第一时间不是和平台方对骂起冲突,而是要在第一时间保留以下证据(非常重要)!

1、相关聊天记录与分析师或代理商或喊单人员的聊天记录是最基础的证据,因为这类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我们受骗者受骗的整个过程,相关分析师或代理商在聊天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地方,能够在聊天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

2、相关交易记录投资者或受骗者在交易软件上的整个交易过程,都能在交易记录中得到反映,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在交易所或平台交易资金损失的过程,只要能够登上相关的交易软件,此交易记录基本都能够下载下来。

3、相关出入金记录此类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自己银行账户的出入金情况,能够反映受骗者投入的资金情况,以及出金情况,两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资者的全部资金损失。这类证据受骗者基本都能保存,只需要去银行打印一下银行流水即可。



再次申明律法先锋团队维.权成功前不会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合作之前会签署明确的协议书;回款资金是直接打入受害者账户的,然后在收取合理服务费。打消你一切顾虑!


维.权周期为两周左右,您的时间相当宝贵,越早维.权,成功几率越大,成本也越低,要是找了一个不是很专业的维.权机构,错过了维.权的黄金时间,后续维.权的成本会更大,阻力会更多!

因此意识到自己亏损被骗的第一时间不是自怨自艾、也不是愤怒找平台说理或者等待,相反你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好【喊单记录,开户记录,转账入金记录】


律法先锋(Q;3509179035)(V:2282821540)全天在线,只要你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就会一直陪你一起尽最大的努力拿回你的损失!尽最大努力为你争取最高的赔款!所以,只要你需要,我们就在!


注:本文由律法先锋亲自撰写,若转载摘抄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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